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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鬼秤”,罚

发布时间:2023-11-29 09:59:05   浏览数:   

根据消费者对中山区寻味来餐饮店等3家商户涉嫌存在缺斤短两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辽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8日发布通报,公布了3起计量器具违法典型案例。


所谓“鬼秤”,是指经过非法改装的电子秤,这类电子秤可以根据需要显示虚假物重,通过密码操作又能恢复正常,令市场执法人员难以检查,因而被称为“鬼秤”。


有关案件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1、中山区寻味来餐饮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经查,中山区寻味来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进行海鲜称量,构成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沙河口区兆轩海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经查,沙河口区兆轩海鲜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进行活鱼称量,构成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警告、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沙河口区福之源生鲜超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经查,沙河口区福之源生鲜超市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进行活鸡称量,构成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警告、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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